你好!   WELCOME ~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重庆大学财务报账须知

重庆大学财务报账须知

为了提高我校会计基础工作水平,规范会计核算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核算中有关事项作如下说明和规定:
  一、 在校外单位取得原始凭证时(如: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的要素应该齐备。其要素的内容包括: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人签名、填制单位的公章(公章可以是单位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接受凭证单位名称(重庆大学或重庆大学所属二级单位等)、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等。定额发票应要求开票单位加盖公章。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应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更正、补充。
  二、 原始凭证不能涂改、挖补。发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大、小写金额错误只能重开),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或由填制人签章。在取得原始凭证时,要注意辨别原始凭证的真、伪(虚假的原始凭证通常没有防伪标记或防伪标记不清晰),虚假的原始凭证不能作为会计核算的凭据。
  三、 原始凭证开据单位:属经营单位的,必须开据税务机关现行统一印制的发票;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必须开据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非经营性收据或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其他收据。对不合规范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不予办理报销。
  四、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要求经办人、验收人、财务负责人等3人以上签字;费用支付的原始凭证,要求经办人、财务负责人等2人以上签字。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凭据,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如银行汇款凭证等)代替。
  五、 自制凭证如:重庆大学内部转账单、重庆大学借款单等,经办人填写后,由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款项领取清册(发放清册样式附后),由款项领取人员、经办人员、复核人员、单位(项目)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小额、零星劳务开支等不便取得劳务发票单据的,应使用重庆大学领据(领据样式附后),领据由领款人填写,由付款单位(项目)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填写自制原始凭证应做到清晰、工整、金额数字填写符合要求。
  六、 教职工报效费用开支时,应按重庆大学费用报销单的要求正确填写。
  七、 教职工报销差旅费时,应按重庆大学外埠或市内差旅费报销单的要求正确填写。报销会议差旅费时,须附开会通知。
  八、 所有各类报销的票、证、单据等,均应分类用与重庆大学费用报销单同样大小的纸张粘贴(排列成鱼鳞状)整齐,不得超出粘贴纸张。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