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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调整有线电视数字化收视费办法

根据重庆大学校[2007]492号文通知,现将有线电视数字化收视费的具体内容告知如下:
1)对已进行数字化电视建设的用户,其收视费,
2008年元月开始按 12/月标准在工资中扣缴;
2009年元月开始按 16/月标准在工资中扣缴;
2010年元月开始按 20/月标准在工资中扣缴。
2)在关闭模拟信号之前,对于没有进行数字化电视建设的用户(继续接收模拟信号的用户)的收视费继续按每户 8/月标准在工资中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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