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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重庆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重庆大学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国家核拨我校用于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 特别是代表学科发展方向的基础研究和体现前瞻布局的研究工作的专项科研经费。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将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二)强化预算管理,严格预算控制。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纳入学校预算体系,按年度进行申报、评审及批复。建立自主科研项目库,预算批复的课题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实行按总预算控制、分年度滚动拨款的方式管理,严格按预算使用经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获资助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对各项目的预算编制与执行、课题研究进度负责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科技处牵头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总结报告等。
第六条 科技处、社科处、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分别组织自然科学项目、社科项目、新进优秀青年教师基金、优秀学生科研基金项目的申报、遴选、评审,对项目预算的合理性、有效性的审核及批复工作,并对已获得资助的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七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设备购置进行审核、审查;组织对达到招标要求的设备购置项目进行招标;已购设备的验收、建账、建卡及日常管理。
第八条 审计处负责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经费预、决算,并按项目进度和相关要求报送用款计划;对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项目实施的合理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审查专项经费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进度使用专项经费。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十二条 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及其运输、安装、调试,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大宗材料发票后须附清单。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及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用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中,资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图书资料购置等费用;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助研)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课题组在科学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内参与研究与组织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会议费的开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500/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40—80/人次的标准执行。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院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按支出范围编制项目预算,不得超支出范围编制。项目预算分为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分年度预算各支出范围之和等于相应的总预算。
研究项目经费3万元以内的研究项目劳务费按不超过项目经费20%预算,项目经费5万元-20万元的项目劳务费按不超过项目经费15%预算,项目经费30-50万元的项目劳务费按不超过项目经费10%预算;项目研究需要问卷调查的,涉及劳务费可另按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0%据实预算。
第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可编制小型仪器设备购置预算;因项目研究需要自制设备,可列入相应的专用材料、劳务费、加工费等支出范围中,且在预算表附注中说明具体金额,自制设备在研究中的功能、作用等情况。
第十六条 自制设备需要外协的测试加工费、专用材料等须在相应的支出范围中进行预算,在预算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其与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单位名称、工作量、价格、总金额等。外协单位不得为本项目负责人的关联企业,本办法所指关联企业是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开办或控股的企业。
第十七条 专家咨询费预算必须严格按照支出标准计算。在预算说明书中应详细说明召开次数、理由及依据。项目组要严格控制专家咨询会议次数和规模。
第五章 预算管理及执行
第十八条 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销,引起调整预算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调整预算。其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不予向上调整。
第十九条 按项目批复年度预算和总预算,计财处按批复的项目总预算的支出范围进行控制,执行期内(2-3年)按年度预算滚动下达拨款额度。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工作进度和年度预算有计划的用款,学校定期通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对使用进度较差的,学校将实行负责人约谈制,到期后项目仍有结余经费的,学校有权收回并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政府采购和招标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学校有关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使用专项经费购买仪器设备和自制设备的论证、采购、验收及管理严格按照《重庆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重庆大学自制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归重庆大学所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年度结余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以及学校的有关要求,学校审计处、计财处、科技处、社科处、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对专项经费实施过程和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实行绩效考评和追踪问效制度,评估工作由社科处、科技处、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分别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纳入科研人员年度目标工作任务考评范围,并作为以后年度自主课题立项审批、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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